投保须知

      本产品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在安徽、北京、大连、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海南、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波、宁夏、青岛、青海、山东、山西、陕西、上海、深圳、四川、天津、厦门、新疆、云南、浙江、重庆等地均设立了分公司,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对于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该产品由享安在线保险经纪(厦门)有限公司负责代销。

1、本投保人兹申明以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2、本投保人已阅读并正确理解《“我爱萌娃”儿童保险》(点击可查看具体条款细则)所适用的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的各项内容,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阅读。本投保人特此同意接受条款全部内容,以及投保须知详情。


投保须知内容如下: 

本方案为保险产品组合本产品所用条款:平安定期寿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 号,2009 年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平安附加残疾保障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A 款)条款(平保养发[2013]204 号,2013 年11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10]77 号,2010 年4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10]77 号,2010 年4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 号,2009 年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未尽事宜,以条款为准。若本投保须知内容与条款不一致的,以条款为准。


【产品说明】

1、投保人及保障对象:3周岁(含)至18周岁(不含),拥有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学习的儿童、青少年。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仅限于:父母。

3、保险期限:本保障计划的保险期限为1年,生效日期最早为支付保费起的8日零时。

4、医疗费用赔付范围:本保险意外医疗承担的医疗费用范围为实际发生的当地医保范围(不含部分自费和全额自费费用后)内的医疗费用扣除第三方赔付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每次事故扣除免赔50元80%赔付。疾病住院每次住院合理医疗费用(不含部分自费及全额自费费用)扣除免赔额200元后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2百,5千]部分按50%,(5千,1万]部分按60%,(1万,2万]部分按70%,(2万,3万]部分按80%,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90%;其中如被保险人有少儿医保,每次住院医保报销剩余部分合理医疗费用(不含部分自费及全额自费费用)扣除200元后按90%比例赔付。。

7、投保份数:每位被保险人仅限投保壹份,超出壹份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8、受益人:本保障计划的受益人为法定。

9.支付方式:购买该产品,由投保人支付对应保费至享安经纪互联网平台(享安在线微信公众号)。                                                      

10、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在好福利APP或“好福利”网页版home.pingan.com,查询保单信息,并下载电子保单;若关注微信公众号“平安养老险”(paylx95511)可查询保单,但无法下载电子保单

11、根据保监发〔2015〕90号文件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1)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时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2)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时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请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前,认真核实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已参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情况,如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则本公司不再承担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障。(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三项可以不计算在前款规定限额之中:1)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2)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3)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一、 平安定期寿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 平安附加残疾保障意外伤害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三、 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四、 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既往症;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

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

定)、性病;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五)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十六)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

(十七)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医院就医;

(十八)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九)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五、 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

期净保险费。


【理赔流程】

1、理赔报案电话:95511-6。

2、携相关理赔资料至平安门店申请理赔。

3、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赔付协议达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赔付;不属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拒付结论后三个工作日内下发拒付通知书。


【理赔材料清单】2)携相关理赔资料至平安门店申请理赔。(除伤残、身故、重大疾病外,其他理赔案件可通过平安好福利APP进行线上自助理赔,获得更好的服务体验)

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赔付协议达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赔付;不属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拒付结论后三个工作日内下发拒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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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户

▲被保险人是成年人,需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储蓄卡复印件、写明支行信息。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需提供被保险人的户口簿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父母储蓄卡复印件、写明支行信息。


【保全】

一、保全申请流程

1、个人客户信息变更的申请

您可以通过如下3种方式申请:

a)请携相关保全资料(申请表可以在柜面索取),至平安门店申请变更;

b)登陆“好福利”APP,联系在线客服;

c)登陆“好福利”网页版home.pingan.com,联系在线客服

2、退保的申请

1)如果保单尚未生效(申请日<生效日),则投保人可登录好福利APP,通过查阅“投保人保单”,点击“在线契撤”按钮,在线申请退保,且无退保损失,但“在线契撤”功能还不能支持如下业务类型:

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保险业务;

非网销实时支付的保险业务;

虽是网销实时的保险支付业务,但保单或分单尚未完成对账的;

虽是网销实时的保险支付业务,但客户已申请打印纸质发票、且发票未退回承保机构作废的。

2) 如果“在线契撤”功能尚无法支持的业务类型,您可以通过如下3种方式申请退保,且退保金额的计算规则以各产品条款描述为准:

a)请携相关保全资料(申请表可以在柜面索取),至平安门店申请变更;

b)登陆“好福利”APP,联系在线客服;

c)登陆“好福利”网页版home.pingan.com,联系在线客服

二、保全申请材料

1、个人客户信息变更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或需要修改投保时所提供的错误信息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变更。

a)、保全申请书;

b)、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我司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c)、被保险人未成年时,需提供家长有效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我司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注意事项:禁止通过个人客户信息变更来进行被保险人的更改,申请需我司同意后方可变更。

2、退保的申请

   若需解除合同的,可向我司申请办理保单退保。

   1)、保全申请书;

   2)、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我司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3)、被保险人银行卡,我司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4)、被保险人未成年时,需提供家长的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卡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我司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公共服务内容及其他】

1、我司2017年第二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64.79%,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A,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

2、投保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联系我司服务人员或拨打95511转6咨询;

3、分支机构服务柜面地址:http://annuity.pingan.com/xinxipilu_more.shtml。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5、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6、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

7、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8、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9、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

10、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户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