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一、          投保重要提示

1.     对于以下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

l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续保前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其中,既往症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如:投保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投保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投保之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l  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

l  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l  对于健康告知问询的疾病和事项,您/被保险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

2.     就诊医院范围:

1)     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院普通部;

2)     恶性肿瘤赴日医疗责任的就诊医院为指定的日本医院;

3)     指定疾病特需医疗责任就诊医院可额外扩展至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4)     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的就诊医院限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3.     免赔额:

1)     本保险合同的年免赔额为1万元。如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且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则自确诊之日起,该被保险人保单的免赔额为0。

2)     如购买免赔额豁免责任的,本保险合同同一订单下的所有被保险人共享1万元年免赔额。如某一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且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则自确诊之日起,该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免赔额为0。订单下剩余被保险人共享1万元年免赔额。指定疾病特需医疗责任,因良性脑肿瘤在特需部发生的治疗费用,不参与扣减家庭共享免赔额。

3)     在其他商业保险或其他第三方已赔付部分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社保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能用于抵扣免赔额。

4)     法律费用责任免赔额为0。

4.     本产品对部分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5.     本产品自首次生效日起有48小时的犹豫期。保险合同生效前或生效后未超过48小时的,您要求解除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您申请后,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保险合同生效后超过48小时,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众安保险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已发生赔付退还保费为0。

 

二、产品责任重要提示

1.     总保险金额

1)     国内医疗总保额:600万;其中一般医疗责任保额300万;恶性肿瘤医疗责任保额300万;

2)     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保额100万

3)     恶性肿瘤赴日医疗责任保额100万。

4)     医疗险分项限额:指定疾病特需医疗责任、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的床位费限1500元/天。

5)     法律费用责任保额6000元。

2.     免赔额:见投保重要提示第3条。

3.     赔付比例:

1)     一般医疗保险责任、恶性肿瘤医疗保险责任:赔付比例100%,以有社保或公费医疗身份参保,但未以有社保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应赔付金额的60%进行赔付。

2)     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该项责任无论是否以有社保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赔付比例均为100%

3)     指定疾病特需医疗责任:该项责任无论是否以有社保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赔付比例均为100%。

4)     恶性肿瘤赴日医疗责任:被保险人在指定日本医院接受非手术治疗的,无论有无社保,赔付比例均为70%。

4.     等待期: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30天,意外医疗、法律费用及续保无等待期。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仅承担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合同生效120天后的费用。

5.     就诊医院:见投保重要提示第2条。

6.     责任免除:

投保前,您(即投保人)须阅读并了解本保险对应的适用保险条款,请务必阅读其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以下为部分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费用或住院的,众安保险不承担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既往症;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8)     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9)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性投保的合同起保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10)  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1)  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2)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13)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导致的并发症;

14)  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15)  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6)  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1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9)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法律保险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引起诉讼、仲裁或纠纷的事件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以外(若保险合同约定追溯期的,则上述事件发生在约定的追溯日之前);

3)     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形式的反诉或复议所发生的费用;

4)     投保人在投保了本条款第五条第(五)项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以二审原告身份提起上诉的,但不具有合理的上诉理由及依据;

5)     保险事故是因战争、暴乱、恐怖活动等事件引起的;

6)     因行政或司法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受损;

7)     被保险人可从其他方获得补偿的费用或支出;

8)     被保险人未选任本保险合同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指定的律师,或选任其他律师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

9)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三、产品说明

1.      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尊享e生旗舰版,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医疗保险条款(A 款)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19】(主)046 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免赔额豁免保险条款》((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19】(附)001 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众安备-其他【2016】主29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指定疾病扩展特需医疗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19】(附)026 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扩展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2019 版) (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19】(附)023 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条款》((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19】(主)009 号),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      投保人: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3.      被保险人年龄:首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续保年龄最高可至80周岁。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仅限14周岁及以上人群投保。

4.      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被保险人不属于《众安特殊职业类别表1(5-7类人员表)》中的职业类别。

5.      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6.      本产品保险责任:

1)     一般医疗保险责任、恶性肿瘤医疗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治疗的,本产品承担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7天及出院后30天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费用。

2)     指定疾病特需医疗责任:该项责任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或良性脑肿瘤,在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特需部、国际部、VIP部(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接受治疗的,本产品承担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7天及出院后30天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门诊手术费用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3)     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该项责任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本产品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的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不在保障范围内。

4)     恶性肿瘤赴日医疗责任:该项责任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的,经保险人授权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评估推荐进行癌症赴日治疗(不含手术治疗)的,被保险人在指定日本医院接受治疗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70%的比例给付保险责任。赴日本治疗的累计次数限10次。

5)     法律责任:承保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项且仅适用于医疗事故案件,赔偿的法律费用仅限于律师费用,不包括其他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进行赔偿,但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责任额为限。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由众安保险指定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挑选并指定专业律师代理案件。

7.      本产品包含医疗垫付服务、重疾绿色通道服务、肿瘤特药服务和术后家庭护理服务。以上服务均限被保险人本人且应在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服务电话:1010-9955。

8.      受益人:本产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9.      社会医疗保险:简称“社保”,是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10.   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11.   本产品保单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的次日零时。

 

四、保单服务

1.      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缴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如为赠险无须缴费),保险合同成立。

2.      承保:众安保险实时接收您的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且保费到账后进行保险承保。

3.      保单查询: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并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1010-9955,众安保险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登录众安官网www.zhongan.com、众安保险APP查看或拨打客服电话1010-9955进行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以众安保险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4.      退保/批改:您拨打众安保险客服电话1010-9955发起退保/批改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众安保险审核后,最晚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退保保费会退还至您名下指定账户。众安保险一年期健康险退保规则:保单生效前或生效后未超过48小时的,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您的申请后,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保单生效后超过48小时的,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众安保险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已发生赔付退还保费为0。

5.      理赔:出险后尽快拨打客服电话1010-9955进行报案,根据指示提交理赔资料,(医疗险:对于发票总金额5000元及以下医疗案件,您可下载“众安保险”APP,使用在线理赔申请服务),众安保险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或支付宝账户。

6.      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本合同。续保合同与前一合同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续保合同不计算等待期。本合同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合同。质子重离子医疗责任、指定疾病特需医疗责任、恶性肿瘤赴日医疗责任需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续保。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当众安更换本保险产品对应的保险条款,且该条款的变更不影响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和保障范围时,如您续保,您确认接受变更后的条款,同意投保变更后的保险产品并认可该保险合同的效力。

7.      服务电话: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相关事宜、理赔信息,请联系众安保险客户服务热线:1010-9955。

8.      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

五、承保公司及偿付能力

1.      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即本投保须知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欢迎拨打公司7*24客服热线:400-999-9595 或 1010-9955。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2.      公司偿付能力披露信息:http://www.zhongan.com/channel/public/publicInfo_cfnlxx.html

六、如实告知、信息安全及相关授权

1.      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      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