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基本信息】

本产品适用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报备文件编号新保发[2016]501号, 本产品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重庆、安徽、天津、河北、江西、福建、宁波、厦门、辽宁、陕西、山西、吉林、河南、云南、海南、广西、新疆、大连、青岛、宁夏、内蒙古、贵州、江苏、青海、甘肃、四川、湖南、深圳设有分支机构。

本产品由享安在线保险经纪(厦门)有限公司面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


【产品介绍】
1、凡年龄在16-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保险投保本保险。
2、本保险产品无等待期、无犹豫期。限购壹份,多购无效。
3、本保单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参加新华保险指定的活动项目运动过程中的保险责任。
4.生效时间:保单生效时间最早为投保并缴纳保费的次日零时。

5.新华保险提供电子发票,如您需要提供保险费发票可在保单生效后前往www.newchinalife.com自助查询或下载电子发票。

6.特约部分:

1)突发急性病类特约说明:
突发急性病身故,身故保额为20万。
2)意外医疗类特约说明:
发生一般意外医疗时,保险金额为1万,发生特定部位意外医疗时,保险金额增加为2万,且一般意外医疗与特定部位意外医疗不重复给付保险金,特定部位指的是韧带、半月板、手脚、跟腱。

7.现金价值: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期间天数-本合同已经过天数)×0.75÷保险期间天数。


8.被保险人因下列项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下列(1)-(15)项情形之一残疾、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猝死;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本合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被保险人猝死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8)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性传播疾病;

10)投保时已患有但未治愈的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

1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2)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捐献器官的行为;

14)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治疗及康复治疗、整容手术、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5)化学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伤害导致残疾、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15)项情形或在上述(16)-(1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发生本条第(7)项情形,保险公司已经按照本合同利益条款的第五条承担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况除外)。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3)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近亲属拒绝接受专业救援机构做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服务流程】
1.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陆新华人寿官网www.newchinalife.com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2.投保:投保人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投保人直接通过手机端微信支付缴纳保费。

承保:保险公司实时接收客户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且保费到账后方可承保。

保全:本保险为在线投保,暂不支持线上保全服务,如有保全业务需求,可拔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567或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办理。

退保:本保险生效后,投保人可提交书面材料至本公司办理解除合同业务。保险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理赔:出险后及时拨打95567进行报案,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将对案件进行审核,并对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进行理赔,理赔金将转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账户。


 

【重要告知】
1.如实告知: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信息】
1.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2.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拨打保险公司热线95567或享安热线4009983828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