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监管规定,做好新契约“双录”工作的通知
各省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
发【2017】54 号,以下简称《办法》),人身保险公司销售《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保险产品,应对销售过程中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
予以记录。现将有关录音录像业务规范通知如下:
一、运营部门与供应商的对接:
各省公司运营管理部应就“双录”事宜与合作保险公司间做好工作对
接,包括信息的传达、各保险公司上传影音资料系统的确认、具体操作培
训、双录销售用语的学习、交单审核流程等。
二、营销部门对经纪人的宣导和培训:
各省公司营销部门应就“双录”事宜对经纪人做好宣导,并就相关操
作流程、细则、销售用语、影音资料上传等对经纪人做好培训工作。
三、总公司运营、IT 后台准备工作:
总公司运营部将与 IT 部做好核心业务系统后台衔接准备工作,增设
影音资料上传端口,机构运营人员将所受理的影音资料通过端口上传至核
心业务系统留档。
四、经纪人现场销售录制要求及文件制作:
1、经纪人应与投保人同框展示;
2、经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投保相关文件资料名称、投保人的签名及抄
录的风险提示语句等内容,应在录像中清晰可辨;
3、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按保单逐份录制,每份保单的录音
录像应一次性录制完成并生成独立的录音录像文件;
4、对同一投保人同时销售多份保单的,可一次性录制完成并生成一份录
音录像文件,相同用语可以只录制一次,但要确保每份保单的录音录像内
容均符合规定。
五、本通知至下发之日生效,请各机构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营销管理中心
运营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